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 |
受理范围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变更、外立面装修(含临时)各类建(构)筑物,均须到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 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
受理条件 | 1、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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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基础资料: 1、《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 6、用地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用地)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用地)(均为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申请审查(含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备选,除特别注明外各一份): 1、方案内容:设计方案图纸文件二套(A3图册)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2、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其总平面图须制作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用电子地形图绘制总平面图,需由市测绘大队核准并盖章确认; 3、建设项目报审规划设计方案,需提交三个以上不同风格的规划设计方案; 4、用地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或建设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宜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需附送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中标方案、评审意见; 6、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方案及其批复,并说明调整原因; 8、新建项目报审设计方案时,需提供日照分析资料; 9、按规定提供景观分析资料; 10、按规定提供交通影响分析资料; 11、属扩建、改建工程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原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⑵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套); ⑶拟建建筑方案图(总平面图及建筑平、立、剖面图两套); ⑷设计单位出具扩建工程的结构安全证明原件; ⑸危房改建须附市质检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原件; ⑹属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须附市改建办批文; ⑺依法征询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资料; 12、属外立面装修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现状四个立面及背景环境(要求体现相邻建筑)的彩色照片各一张; ⑵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总平面图可直接绘制在珠海市测绘院购买的1:500现状地形蓝图原件上,平面图可复印我局存档资料,如我局无存档资料,需提供市测绘院的实测平面图; ⑶如改变原有建筑立面的需提供三种以上不同风格主要外立面效果图(应注明装修后色号和材质说明)一式两份供比选。 13、申请表项目内容如与原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不符的,须附变更用地性质、设计条件的合法文件; 14、相关部门意见或会议纪要。
三、申请审查(含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备选,除特别注明外各一份): 1、建设用地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或建设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宜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2、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文件二套(A3图册)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3、建设项目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其总平面图须制作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如现状地形图属蓝图,可直接在蓝图上绘制总图;如利用电子地形图绘制总平面图,需由市测绘大队核准并盖章确认; 4、建设项目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交三个以上不同风格的规划方案; 5、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需附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方案、评审意见; 6、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按规定提供日照分析资料、交通影响分析资料、景观分析资料; 8、申请表项目内容如与原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不符的,须附变更用地性质、设计条件的合法文件; 9、相关部门意见或会议纪要。
四、申请审查建筑施工图(含调整)阶段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备选,除特别注明外各一份): 1、在方案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保留在案,无需重复提供。 2、经我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一套;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1/100建筑施工图二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套;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总平面图需附详细技术经济指标); 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电子报批光盘资料、项目报建数据承诺书原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7、相关部门意见或会议纪要。 |
受理机构及时间地点 |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事窗口(珠海市红山路230号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责任科室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
审批决定机关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办事流程 | 受理 |
办理期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发文类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
是否年审 | 否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2、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详细规划 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行业涉及的有关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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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2538311 2538170 |
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